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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独家】揭开“委外承包”的面纱

来源:中工网    时间:2023-04-03 15:08:19

【案情概要】

2017年12月30日,吕某入职江苏某车辆公司,在车间负责维修车辆配件。2019年,为提高生产效率、调动生产积极性,公司决定将车间维修工作委外承包。2月份,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吕某提供报价后以最低价格中标。3月份,公司与吕某签订委外承包协议,约定吕某作为承包人,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2022年1月,《委外承包协议》即将到期,公司重新招标,吕某未中标。公司负责人告知吕某因协议期满,将停止委外承包合作关系,合同到期后不需再回公司。春节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吕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咨询并反映情况,也到扬州市邗江区总工会上访请求给予帮助。


(相关资料图)

【处理过程】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总工会法律援助站信访值班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此案有调解基础,及时向区总工会报告。区总工会当即指派专人分别与吕某及其公司联系,了解双方诉求。吕某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其工作年限从2017年12月30日开始计算至2022年1月30日,按照月平均收入7000元的标准,经济补偿金额应为31500元。公司负责人表示,吕某与公司是委外承包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且委外承包关系已于2022年1月30日终止,吕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吕某得知公司态度后,便直接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将诉求变更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即63000元。

想要调解这一纠纷,须先理清双方的争议焦点,即吕某与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区总工会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通过深入走访调查,收集到以下关键信息:一是公司委外承包的招标公示方法为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张贴招标公告,明确载明招标范围仅限公司员工;二是吕某与公司签订委外承包协议前后的工作地点、内容与方式均无变化;三是吕某维修车辆配件的工具一直由公司提供;四是公司对包括吕某在内的承包组人员的日常出勤进行考勤管理;五是在无订单期间,公司仍按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吕某及其承包组人员发放最低生活费。

结合以上信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公司与吕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工会工作人员和值班律师以此为基础,开展调解工作。经多次与公司负责人沟通,对其讲解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异同,并分析了如坚持不调解,将有可能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等利害关系后,公司负责人同意与吕某调解。区总工会工作人员积极与双方协商沟通,吕某表示公司从未拖欠过工资,公司经营受疫情影响也存在困难,对调解金额作了较大让步,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吕某与公司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双方于2022年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前向吕某一次性支付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工作结束后,为从源头化解劳动纠纷,有效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区总工会工作人员联合法律援助律师为该公司提供“法治体检”活动,帮助公司分析劳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和制度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和建议。

【点评】

扬州市邗江区总工会坚持职工法律援助站法律援助律师信访值班制度,拓宽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为信访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本案中,法律援助律师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找出劳动争议焦点、收集相关证据,帮助职工确认劳动关系,并与工会工作人员一起通过柔性调解方式化解争议,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区总工会还延长工作链条,为企业提供劳动用工“法治体检”服务,进一步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帮助企业规范用工,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据江苏工人报消息 邗江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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